寧德市誠信拍賣有限公司
職工獎懲實施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管理,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,樹立拍賣行的良好社會形象,更好地為廣大客戶服務,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,現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,特制訂本實施辦法。
第二條 本行職工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,予以獎勵:
1.全年出滿勤,無遲到、早退,出色完成工作任務,業績顯著者。
2.在工作中服務優良,多次受到顧客好評和表揚,為企業樹立窗口形象,取得顯著成績者。
3.在經營活動和工作中,為企業科學管理、改進技術、提高效率獻計獻策、提合理化建議等,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,成績顯著者。
4.保護企業財產,挽救企業損失,使企業財產降低或免受損失者。
5.維護企業和社會正常秩序和社會治安,同壞人壞事做斗爭,成績顯著者。
6.維護財經紀律和本行聲譽,拒收客戶禮物,抵制歪風邪氣,事跡突出者。
7.其他應當給予獎勵者。
第三條 本行獎勵分為:大會表揚、內部通報、授予先進工作者稱號、晉級、加薪,并發給一次性獎金。
第四條 本行對獎勵的職工,須經職代會(工會)討論評定。對事跡特別顯著者,由本行呈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表彰。
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經批評教育不改,分別情況給予處分:
1.違反勞動紀律,經常遲到、早退、曠工、脫崗,消極怠工,情節嚴重者。
2.不服從組織分配和調動工作,經教育不改者。
3.嚴重違反操作規程,工作極不負責任,造成企業經濟受到損失者。
4.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財經紀律、社會治安,使企業經濟遭受損失者。
5.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行為者。
第六條 本行對處分分為:大會批評、限期改正、內部警告、一次性經濟處罰、留用察看、除名等處分,對除名的職工,須本行領導提出,交職代會(工會)討論決定,并對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負經濟賠償責任。
第七條 對處分的職工應本著治病救人的態度,堅持思想教育為主,懲罰為輔的原則。觸犯法律的,由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處理。
第八條 本辦法的重大獎勵和嚴重處罰,須報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后執行。
第九條 本辦法同有關法律,法規有抵觸時,以法律、法規為準。
第十條 本辦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。